臺北城市科技大學選才專案辦公室設置辦法

 

臺北城市科技大學選才專案辦公室設置辦法

108.08.19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

109.02.17 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修訂通過

第1條 為落實學生學習本位及適性揚才之教育目標,持續改善各入學管道選才策略與指標,以精進學校招生作業效能。本校特設選才專案辦公室,並訂定「臺北城市科技大學選才專案辦公室設置辦法」。

第2條 本辦公室執掌如下:

一、結合校務研究蒐集、統整及分析技高學習歷程檔案。

二、分析各管道入學學生表現及各系特質,做為教學、輔導與技高合作開課及各系招生選才標準之訂定與調整。

三、協助本校各系分析選才特質及條件,擬定招生選才方向及策略。

四、培訓校內人員,優化選才相關事務。

五、其他招生選才配套機制研擬及相關事宜之辦理。

第3條 本辦公室由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主任秘書、三學院院長、校務發展暨稽核中心主任、電算中心主任、教育發展中心主任等組成;置召集人一人,由校長兼任;副召集人一人,由校務發展暨稽核中心主任兼任;執行秘書一人、並得視業務需求設置行政助理若干人,協助辦公室相關事務。

第4條 本辦公室研擬之招生選才條件,視需要應提送相關委員會或會議審議。

第5條 本辦公室運作所需經費由政府相關計劃或校務預算經費支應。

第6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,悉依本校相關辦法及規定辦理。

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